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季節性用工被稱做“臨時工”,是一直在制造及勞動力密集型企業存在的一種客觀情況,它是因為這類企業的用工需求需要根據生產任務調節,某一段時間段有大量生產任務,高雄臨時工用工需求增加,而在其他時間段又不需要使用這些勞動力。比如禮品生產企業、農用車生產企業等就是典型的季節性用工企業。一、傳統的勞務派遣方式解決季節性用工遇到了不可逾越的法律障礙,企業必須直接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2008年前許多企業采用由勞務公司派遣勞務的方式解決季節性用工問題。此種方式有效地避免了用人單位直接招聘、培訓、解聘勞動者等產生的人力資源管理成本。

  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58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向其按月支付報酬。”勞動合同法的這條規定是強制性規定。依此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直接與勞動者建立不低於二年期的勞動關系,而季節性用工的特點非生產旺季不使用季節性工人,由此非生產旺季的用工成本和風險全部轉嫁到勞務公司,勞務公司無法長時間承擔大量季節性用工閑散時期的社保、工資等費用,結果是無法提供季節性用工。自此,直接從勞動力市場選擇單個勞動者解決季節性用工問題是季節性用工單位不得不面對的法律問題。二、季節性用工該簽什麼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將勞動合同分為三類: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無固定期限合同一般適用於勞動者在企業工作達到法定時間的情況,顯然不適合季節性用工的情況,因此,只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兩種勞動合同可供選擇。(一)企業可以與勞動者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季節性用工以使用此批勞動力完成階段性生產任務為特點,階段性生產量有時很難准確量化,因此,完成這一生產任務的周期很難用年、月、日來表述,這個階段性生產任務即為勞動合同法上的“一定工作任務”。(二)企業可以與勞動者簽訂短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季節性用工采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適用於企業完成訂單生產任務招用短期勞動者的情況。訂單的生產量是確定的,因此勞動期限也是可以准確計算到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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